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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认证对原电池的要求

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2020-06-22|返回列表

一、锂原电池

(一)容量不超过(含 )10Ah的锂原电池

1、安全性能应满足GB8897.2-2005《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和GB8897.4-2008《原电池 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2、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额定容量≤2.5Ah时,需要提交锂原电池生产企业出具的不爆炸证明,2.5Ah<额定容量≤10Ah时,需要提交由国家级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3年之内的检测报告

3、应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锂原电池,如锂-二氧化锰原电池等,当单体电池容量>5Ah时,不得采用锂-亚硫酰氯原电池

4、使用原电池的设备,其技术说明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标明生产企业及规格型号,或者电池类型,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

5、具有泄压阀的原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6、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7、本质安全型、浇封型设备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除了满足GB3836.1-2010,GB3836.4-2010或者GB3836.9-2006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

A、总能量不应超过100Wh

B、电池应放在独立的电池舱内,浇封设备可不要求

C、具备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时,放电过流保护和输出短路和防充电保护功能

8、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的锂原电池,除了满足GB3836.1-2010 GB3836.2-2010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隔爆型设备中的锂原电池应具备独立的电池舱,保护电路应放置在舱外。当电池组的额定能量>200Wh,电池舱应为独立的隔爆腔,并能承受1.5MPa水压试验

B、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单体电池的电压、电池组的电压、电流等参数的检测功能

C、应具备单体电池及电池组过放电压、放电流及输出短路保护功能

(二)容量超过10Ah的锂原电池

1、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2、应满足《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矿用锂电池》

3、使用原电池的设备,其技术说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标明生产企业及规格型号,或者电池类型,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

4、具有泄压阀的原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5、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6、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的锂原电池,除了满足GB3836.1-2010,GB3836.2-2010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电源类产品》的相关要求

二、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1、安全性能应满足GB8897.2-2005《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和GB8897.5-2006《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的安全要求》

2、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

3、使用原电池的设备、其技术说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标明生产企业及规格型号,或者电池类型,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

4、具有泄压阀的原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5、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6、使用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的电气设备,除了满足GB3836.1-2010,GB3836.2-2010,GB3836.4-2010或者 GB3836.9-2006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

A、应放置在独立的电池舱内

B、具备防被充电、短路的保护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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