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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Mark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车、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和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e-Mark认证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卢森堡提出申请, 其E-mark标志为E13/e13。
适用产品之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及机车
零部件:车灯、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系统部件:制动系统、排放系统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洲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敏感词]交通部出具的E/e-Mark认证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零部件和系统部件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发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敏感词],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盟[敏感词]。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国使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 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国愿意接受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证书有相应的编号,如: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部件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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